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省住建领域科技进步,培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技术,助推“两新”行动,促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我厅决定开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限制与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目录》的编制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
本次征集工作面向全省各相关单位征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产品。其中重点征集和推广绿色低碳节能、绿色建造及新型城镇化、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等助力城乡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技术及产品。二、征集类型
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技术标准等配套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已经在本省实际工程中应用1年以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无权属争议。包括:指已无法满足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产品。三、技术条件
(一)纳入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应与国家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相协调,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二)推广使用的建筑技术应是技术成熟、标准完备,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和相关行业发展方向,且技术的实施应具有显著性能(或品质)提升作用,可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三)限制使用的技术及产品是有较大安全隐患、难以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耗能、污染较大的技术及产品;(四)禁止使用的技术及产品应是不符合我省气候特点和经济条件,有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满足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技术及产品。四、材料要求
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技术及产品目录申报表》(见附件1);4.具有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的检测报告;5.执行的应用技术标准、工法、操作手册及维护管理手册;7.两项及以上工程用户证明或反馈意见(含工程名称、使用面积、使用时间与使用效果等);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制与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目录申报表》(见附件1);五、征集方式及要求
(一)申请纳入《目录》的技术及产品,按照地区组织推荐、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组织推荐工作,指导审核相关申报资料;行业协(学)会负责组织本行业、本会会员单位积极申报。(二)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相应部分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的技术及产品目录申报表》(附件1)企业及技术(产品)综合情况介绍(附件2),并加盖公章,附相关材料,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提报至本地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三)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请汇总审核通过的本地区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出具推荐函、填写推荐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4年10月10日前统一邮寄至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电子文档发送至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邮箱,由其收集汇总后报送厅建设标准和科技处。(四)拟发布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产品等,经专家论证、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后,由我厅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实施。《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纳入《目录》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重新申请。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对纳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技术及产品加大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在建筑工程中优先选用目录推荐的技术及产品。积极推动将推广的技术及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进行优先采购,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和产品,均应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二)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目录》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技术及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禁止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技术及产品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三)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推广使用技术及产品的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清出目录,并全省通报。黑龙江省土木建筑学会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451-86257770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60号
邮箱:154653009@qq.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标准和科技处
联系人:李增尧
联系电话:0451-53643325
附件: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限制与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目录申请表.docx
2.企业及技术(产品)综合情况介绍.docx
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限制与禁止使用技术及产品目录推荐情况统计表.docx
扫一扫阅读原文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