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协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HC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室内装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为政府、行业、企业、室内设计师等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套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融合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集产品、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五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发展室内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与实施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各种定额和服务规范,组织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评审与颁证工作,开展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监督指导室内装饰监理单位;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五)开展人才培训,组织学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先进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表彰,推介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动技术进步与设计创新,帮助会员拓宽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七)开展室内环境质量技术服务,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监督指导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业; (九)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纠纷与行业重大问题,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 八 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九 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地位的,涉及室内设计、室内陈设、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产业,从事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科研、教学、中介服务等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五)室内装饰以及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 十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1、对接金融服务。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持有相关文件可向银行申请工程质量担保、供热担保;为会员单位提供低利息银行贷款服务。 2、对接项目服务。 推荐、辅助会员单位参与省市招投标应标(装饰、市政施工承包、水利水电、土建等);为会员单位对接项目单位及精准客户。 3、对接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及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 协会帮助企业会员单位协调各地市住建局或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行业协会为广大会员单位发声。 4、对接法务服务。 帮助会员单位调解法务问题,提供咨询、前期审件服务。 5、对接医疗服务。 对接全省三甲级医院,帮助会员单位对接专家就诊。 6、积极推荐加入各民主党派以及政协、人大。 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积极推荐有一定思想觉悟的会员单位加入各民主党派以及政协、人大。 7、对接媒体资源。 为会员单位对接各大主流媒体、网站、报社,提供广告、招聘、宣传等服务 8、整合会员单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政府与协会搭台企业唱戏。 定期为会员单位组织搭建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9、推荐战略合作单位(黑龙江博实会计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工商代理服务、社会保险专代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服务,财税风控服务。 10、协助会员单位办理从业资质认证、初、中、高级职称证。 帮助、指导会员单位办理从业资质认证、职称证,提供咨询、指导报名流程等服务。 11、协助会员单位办理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证书。 协助会员单位设计师办理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证书,帮助取得证书的设计师纳入人才数据库。 12、推荐国家级奖项评选。 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家级奖项评选,为参评人提供咨询、申报等服务。 13、协助会员企业宣传。 通过媒体、自媒体、官方公众号、官方网站为会员单位做企业宣传。 14、推荐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由协会志愿者服务队带队,为五保户、见义勇为获得者、烈士家属等免费提供基础家装施工服务,减免材料费等。 15、行业标准化建设。 帮助会员单位提升能力作风建设,培养行业龙头企业、明星品牌。 16、行业培训。 定期组织行业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质检员、设计师等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17、对接人力资源服务。 帮助会员单位人才招聘,免费发布招聘广告。 18、政策咨询。 行业内、外相关政策咨询。 19、企业管理咨询、会员定制服务。 推荐战略合作单位墨提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单位提供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会员定制等相关服务。 20、材料采购联盟。 帮助会员单位对接各大主材、辅材、家居等品牌代理商,实现合作共赢。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保证本机构活动的正常进行,遵循依法理财,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按照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会计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理各项会计事务,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长助理、秘书长、执行会长、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要严格按照常务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计划进行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单独公开透明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机构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由监事会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机构的资金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机构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社会服务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国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 1、公益项目支出:包括向受助人的现金及物资捐赠,项目执行成本等; 2、机构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用、劳务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3、其他支出:用于符合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构资金支出坚持审批的原则 一、各部门用款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格式的《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数额较大时则应报会长签字; 二、大宗项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设立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 一、机构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机构设专职的财务机构,负责核算管理机构收支。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及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分别由专人保管,并依法设置相应的会计账簿,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三、会计人员如工作调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条 财务工作接受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在接受审计时,具体审计单位由理事会委托。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现金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的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现金捐赠或所需物资购买支出: 一、捐赠现金应使用规定格式的签收单据,必要时保留其他辅证; 二、捐赠所需物资购买价格应符合市场实际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三十四条 机构终止、解散、撤销或合并,在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国有固定资产将按照国家出台社会团体脱钩的制度上缴国库, 剩余现金及存款将返回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机构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机构计划的正确执行。 三、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首席运营官、理事会报送会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工作制度,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增补,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实施细则依据《社会团体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本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协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国有固定资产将按照国家出台社会团体脱钩的制度上缴国库, 剩余现金及存款将返回全体会员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1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室内装饰协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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