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规定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七)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协会现阶段为会员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 包装企业,提升行业中地位。包装企业负责人,提高经营诚信度。协调执法部门,减少经济处罚。协调企业互动,互补有无,促进双赢。传递供求信息,促进效益快速上升。维护企业权益,营造宽松经营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引导和谐消费。 |